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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意见

  ㈣加大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基金,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商业化投资的引导作用。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矿业权收益划出10%,建立市级财政地质勘查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投入基础性和补助风险性矿产勘查,奖励找矿业绩突出的地勘项目,带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投资,形成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长效机制。

  ㈤积极开展重要矿山的深部及外围探矿。把具有进一步找矿潜在价值的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确定为找矿重点,研究成矿规律,采用地球物探、化探、遥感等新方法、新手段勘查深部矿产资源,寻找盲矿体,增加矿山的后备资源量。

  二、切实加快矿产资源勘查进度,增加后备资源储备

  ㈥进一步明确勘查期限。要求固体矿产勘查项目普查、详查、勘查阶段勘查年限均确定为2个勘查年度,每个勘查阶段结束后,探矿权人提交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可以延续探矿权,勘查程度提高一个勘查级别。逾期不能提交地质报告,不再延续其勘查许可证。确因地质条件限制或证实为中型以上矿床不能按时完成勘查工作的,探矿权人可以在本勘查阶段中延续一次探矿权,延续期限为1年。到期仍不能提交地质成果探矿权不再延续。

  ㈦严格探矿权出让年限。限定固体矿产探矿权各勘查阶段(普查、详查和勘查)出让年限一般均为2个勘查年度。期限内探矿权人要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开展勘查工作,提交开工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完成勘查投入。按照探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的出让期限,在勘查许可证到期前,探矿权人应提交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探矿权的勘查程度具备提高一个勘查级别的可以申请探矿权延续。

  ㈧明确勘查工作资金投入强度。要求探矿权人在勘查期间完成直接用于勘查工程的资金投入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不得低于2万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不得低于5万元,第三个勘查年度及以后每平方公里不得低于8万元。探矿权人应及时、有效地开展勘查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量和资金投入。

  ㈨严格执行延续勘查许可证缩小勘查区面积的规定。勘查许可证每延续一次,将根据地质测量、物化探测量、探矿工程等地质找矿工程圈定的矿体范围、矿化异常范围分布,缩小勘查面积。一般情况下,每延续一次须缩小勘查区块30%以上的面积。

  ㈩严格执行延续和变更勘查许可证提高勘查程度的规定。凡已取得探矿权时间在5个勘查年度(含)以上的,在勘查许可证延续和变更时,必须提交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并提高勘查程度,否则不予延续和变更;已取得探矿权在5年以内的,并且在勘查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资源,可在原勘查阶段延续一次,延续期限1年,以后按照每延续一次提高一个勘查阶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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