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投标保证金收取、管理、返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制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中标施工单位必须派中标项目管理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六大员”)进场组织施工,做到人证相符。项目经理、“六大员”实行押证施工。
第十条 中标项目经理实行请假、销假制度。项目经理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开施工现场三日以上时,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施工单位负责人签注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请假离开施工现场,回来后及时办理销假。项目经理请假期间,施工单位要指定具有国家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临时代其行使项目经理职责。请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施工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变更项目经理手续,更换项目经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允许本企业以外人员挂靠本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业务。项目经理不得挂靠本企业以外资质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等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业务。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实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申报和押证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向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承接施工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巴彦淖尔市境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进入巴彦淖尔市承揽工程业务,必须到巴彦淖尔市建委办理入境备案登记,否则不得在巴彦淖尔市境内承揽工程业务。中标施工企业必须在巴彦淖尔市办理注册登记,成立分公司。
第十五条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价规范,合理控制地区工程造价水平,特别是对国有资金参与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合同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制定。
第十六条 为全面提高全市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创优,实行建设工程优质优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