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项目建设程序、合同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材料采购、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和决算、资金支出等环节作为基础和重点,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跟踪审计:
㈠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环节,运用审阅、对比等审计方法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各审批阶段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详细审核。
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环节,通过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的走访、调查,核实相关单位是否按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通过审核相关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检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及时到位,管理使用是否合法、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㈢工程招投标环节,审计人员通过列席相关招标、开标、评标或者比选等会议,对施工、设计、监理、供货单位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㈣合同签订环节,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参与审查合同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㈤主要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环节,采用比价、询价、核对等方法,审核采购的方式是否合法、合理,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和符合市场情况。
㈥隐蔽工程环节,对设计变更中的隐蔽工程及其他重大隐蔽工程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计量。
㈦设计变更环节,运用现场调查、统计、咨询等方法,审核设计变更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可行性。
㈧工程结算环节,运用计算、查询、调查、测量、观察、分析等方法,审核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工程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单价测算、工料分析单、工程结算单等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据此审定工程的实际造价。
㈨财务收支环节,采取审核、分析、计算等方法,对建设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交付使用财产清单、项目节余物资清单、竣工决算报表和建设资金来源、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及时反馈、督促整改”的原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单》。
第十六条 跟踪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出的有关指标,结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对该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作出综合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