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对隐蔽工程要现场实时审计监督,记录在案。
㈤建设资金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
㈥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审计,防止从中加价,形成不合理的关联企业经营利润。
㈦对已购设备、材料不能使用于工程建设的,要分析原因,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损失。
㈧审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㈨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审核材差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㈩对工程中期的计量支付或阶段工程结算,可以按照工程合同审查复核工程进度,审核工程量和工程结算价款,防止高估冒算工程价款。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审查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和不按概算批复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㈡待摊投资情况,审查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工程资金,已摊销的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理。
㈢建设单位管理费情况,审查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节约”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
㈣建安工程投资情况,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依据竣工图纸、工程签证资料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审核、复算工程量,确定工程量的真实性,工程定额套用与取费或应用投标单价的准确性,审查合同有关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㈥项目投资效益情况,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依据有关的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概算进行分析,与建成后的效益指标和效果进行对比,找出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投资决策的真实性、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环境因素等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主要根据项目的进度和实际情况采取不定期审计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