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及政府各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审计局主管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旗县、区审计局按照市审计局和旗县、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负责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和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配合作好审计工作。

  巴彦淖尔市和旗县区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国土、环保、金融、监察、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有关计划批准文件、预算安排文件应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巴彦淖尔市审计局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计划,并指导各县区审计局编制跟踪审计计划。经审计部门研究确定的年度跟踪审计计划,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单位。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供货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所涉及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规划、财政、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和财务收支实施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