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㈠ 实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条件意见书制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规划、建设和房产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及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住宅性能认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配套设施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及安置要求、竣工交付条件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保修责任等事项提出书面意见,《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条件意见书》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参加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出具承诺保证书,保证企业在取得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后,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完成建设。
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和房管局要通过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和商品房预售管理等环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㈢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质量的监督。住宅小区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质监部门应进行质量验收。
五、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
㈠ 房管局要会同金融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开发企业挪作他用。
㈡银监部门要会同公安和房产等部门加强对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行为的查处。重点查处任意分割拆零、向社会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房地产;违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
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和发布商品房宣传广告,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或发布商品房宣传广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
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预售)商品房(包括预定商品房),必须实行网上签约,禁止签订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条款。对不实行网上签约的开发企业,提请自治区建设厅注销资质。
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张挂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节能内容等相关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