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2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城管行政执法局、房管局、财政局、工商局、统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投公司、银监分局、地税、国税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准入制度
㈠提高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金标准,将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金由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提高为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㈡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严把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关。对于违规经营问题较多、群众投诉意见较大、社会反响强烈、不按照政府要求及时妥善解决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晋升资质等级;对违规开发建设、违规预售商品房、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宣传,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降低或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
㈢凡以前所建项目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拆迁和违规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问题没有解决以前,不准参加新开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招投标。
三、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不断提高住宅建设综合质量
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精神,从2009年开始,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必须实行住宅性能认定。通过实行住宅性能认定,积极推行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逐步推广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提高住宅的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指标,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住宅,推动城市住宅建设上质量、上水平、上档次,为居民提供方便、舒适、安全、优美、文明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