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字〔2009〕8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建委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近几年,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连续三年发生死亡事故,为了切实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和行业整体进步,力争实现施工现场“零死亡”目标,依据国家、地方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制度,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基本条件
㈠各地要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严把施工安全生产资金到位关,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有序进行。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及时将“安全措施费”存入监管部门指定银行专户,监管部门要及时拨付给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费”必须用于项目工程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挪作它用。凡“安全措施费”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安全和施工许可手续。
㈡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制度,对安全措施费到位好,安全生产成绩优秀的施工企业、项目部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要对安全工作成绩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
二、实行项目工程年度复工安全核验制度
自2009年3月1日起,凡上年度在自治区、市、县(区)安全检查中受到停工整改的接转工程项目,在下一年度开工前,必须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工申请,经安全监督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自治区和市级检查中被停工的项目由市安监站验收合格出具复工通知单方可开工建设;旗县区安全检查中被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由旗县区安监站验收合格并出具复工通知单方可开工建设,同时报市安监站备案。
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进行业整体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