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库的管理,保证专家正常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特制定《银川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银川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银川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专家查隐患、政府抓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特制定银川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专家库成员
专家库成员由市安监局初步筛选,由化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筑、煤矿、非煤矿山、职业卫生等行业的各类专业人才组成,其成员系非专职人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发文公布。
二、专家库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防范事故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及治理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四)参加事故现场处置、事故原因分析,并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技术依据;
(五)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和换届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安排有关行业的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主要业绩;
(五)审定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总结报告。
四、专家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