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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9〕53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管理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有效控制和减少本市高处悬吊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吊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处悬吊作业是指在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通过悬吊设备或装置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与高处悬吊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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