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9〕53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管理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有效控制和减少本市高处悬吊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安全生产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吊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处悬吊作业是指在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通过悬吊设备或装置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与高处悬吊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