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不得做出决策。
(十)建立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完善纠错机制。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特别是涉及大量公共资源投入、大额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在上位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设定管理权限和行政相对人义务,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施行。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十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
银川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上报市政府备案,未经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实施。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2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或与上位法、上级文件相悖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创新体制,加强管理,严格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