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领导干部任职前和录用公务员的法律知识考核工作。对拟任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对录用从事行政执法、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四)加强对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把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纳入公务员理论培训的总体规划,每年至少集中安排1次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培训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称职。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五)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和专家咨询制度。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全面、准确、客观的判断,为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实证参考。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工作,对决策的可行性等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社会公示、民意调查、座谈等方式。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七)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听证要按程序规范进行。确定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及代表个人素质、代表面等因素。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要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进行严格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