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宗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民族成份更改工作的通知
(鄂民宗规〔2009〕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局),各县(市、区)民宗局:
自我委与省公安厅印发《湖北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鄂民宗发〔2008〕54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简化行政程序,方便广大群众,经与省公安厅户籍管理部门协商,现就改进和完善我省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原要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者提交的更改依据人(即父母中少数民族一方或双方,下同)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表,不再由申请者提交。
二、申请者应提交更改依据人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等)及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更改依据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为了解掌握申请者更改依据人在2000年后是否更改过民族成份、更改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要求申请者提交2000年以前(含2000年,下同)老户口本或旧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如申请者无法提供,则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必须持介绍信到户籍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查阅以下资料中的至少一项作为依据:
1、更改依据人2000年以前原始户籍档案;
2、更改依据人2000年以前常住人口登记表;
3、更改依据人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表;
4、更改依据人2000年以前干部履历表(依据人为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干部的)。
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核实情况后,应将所查阅的上述资料复印一式三份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并上报市州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审批。
四、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为有关当事人出具少数民族成份证明时,应查阅第三条所列资料中的至少一项作为依据。如系2000年后变更为少数民族的,应核实其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而后方可出具证明,并附上所查资料复印件。
五、市(州)、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民族成份更改有关申报材料的管理工作,以便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