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


  2、限期关闭对象及时间:无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或虽证照齐全但属于超期限、超范围、超规模取土的;虽证照齐全但在城区内的;虽证照齐全且在城市规划区外,但处在国道、省道或重要公路沿线的,尤其是影响城市景观,破坏耕地资源,污染大气环境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由县(市)区政府下达关闭令,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予以关闭。

  3、暂时保留对象及时间:厂址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且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齐全,并都在有效期内,无超范围、超规模取土等行为,对环境影响不大,周围群众无投诉的粘土砖厂仍可继续生产(列为限期关闭对象的除外),但相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办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延期或续期手续,并要求其做好关闭准备,待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停产、关闭。对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等部门要督促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手续。

  4、限期转产对象及时间:厂址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无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包括有效期已过),但具备或稍经改造后具备生产新型墙材条件的粘土砖(瓦)企业(列为限期关闭对象的除外),可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转产任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转产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强行予以关闭、拆除。对极少数确需生产仿古砖(瓦)的企业,经市发改部门牵头,市国土资源、建设局确认后可予保留。

  各县(市)区政府对拟关闭的砖(瓦)厂要依法下达关停通知同时报银川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撤回《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要依法撤回《排污许可证》,供电部门应切断关停企业电力供应。对确定关闭的砖(瓦)厂,有关县(市)区、乡(镇)要按照拆除砖机、拆除砖窑、拆除烟囱的要求,对本次需关闭和已经关闭的砖瓦窑厂及时组织拆除,并做好窑基地、堆坯场及其它用地的复垦工作。对在整治中发现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严厉查处违规使用粘土砖(瓦)的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地区的企业,仍然继续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使用粘土砖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未按要求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不符合要求墙体材料产品的建筑工程,建设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予返还墙改基金。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禁止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