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工程建设情况和限时禁止生产粘土砖(瓦)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新型墙材发展规划、粘土砖(瓦)总量调控计划和粘土砖(瓦)厂关闭转产计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和要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要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完善政策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分工,分步实施整治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09 6月30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本级发改、国土资源、建设局、工商局、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粘土砖(瓦)厂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企业数量、窑型、产量销量、占用耕地、环境保护等情况以及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发放情况,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报市发改、国土部门备案。
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2009年7月1日-7月20日)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约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介绍有关墙改政策法规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宣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优点,宣传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动全社会参与。
责任分工:建设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发改、国土、工商、环保、安监、住房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2009年7月20日-2010年12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整治,具体处理办法可分为立即关闭、限期关闭、暂时保留、限期转产四类。
责任分工:建设局牵头,发改、国土、建设、经委、安监、工商、环保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1、立即关闭对象及时间:对无营业执照、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占地用地挖掘粘土的粘土砖(瓦)企业,窑场位置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区县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的粘土砖(瓦)企业,窑场位置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道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企业,由县(市)区政府下达关闭令,在2009年7月底前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