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力争到2010年,使凡有创业愿望的失地农民都能掌握一定的创业技能,失地农民参加创业培训享受财政补贴政策。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对失地农民新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同级财政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规划和培育一批失地农民创业园区、创业街、创业市场,为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搭建平台,市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
5、在全市经营效益好的企业、有条件的中小学、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种养殖业园区建立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基地,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见习,或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见习。见习时间均为6-12个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00元。在三区见习的毕业生,生活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在两县一市见习的毕业生生活费用由市财政负担60%,两县一市财政负担40%;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见习的毕业生生活费用由开发区负担。
6、建立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制度,发挥社区在就业和创业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推行社区就业和创业评价模式,对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成熟一个、申报一个、验收一个、审批一个、奖励一个。对在就业和创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信用社区一次奖励3000元至5000元的工作经费。
(三)落实创业优惠政策
1、本市农村“低保”户、低收入纯农户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在户籍所在县(市)区依法自主开办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一年以上的,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由县(市)区财政给予1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于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
2、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地方各项税费。
3、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县(市)区残联审核,由县(市)区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
4、大中专(含技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地方各项税收。其人事档案3年内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代管,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优惠政策。
5、城乡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首次创业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逐月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一年。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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