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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年度计划》的通知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优先选择投入少、节能效果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同时坚持整体、同步改造的原则,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实施改造,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与旧城改造和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

  四、改造资金管理

  各地应设立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专用帐户,切实加强改造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对于具体项目实施的资金来源,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服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个人等各方面力量,通过企业自筹、受益居民投入、财政支持等方式筹措资金。

  五、改造进度安排

  1、2009年2月 ~2009年4月,各地对本辖区内的既有居住建筑的建成年代、结构形式、供热系统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摸底,确定2009年改造区域及具体项目,并制定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及实施方案。

  2、2009年 4月 ~2009年 5月,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改造的技术方案,并对改造项目的施工及改造所用产品(材料)进行招标。

  3、2009年 5月 ~2009年 10月,组织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节能改造的效果和质量。

  4、2009年 10月~2009年 12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节能量、热工性能等进行考核、评估论证。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各地应加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研究、部署、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编制改造计划。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里确定的改造目标,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编制改造计划,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并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要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

  (三)确定合理的热计量收费标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热计量收费实施办法,逐步建立按用热量收费制度,促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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