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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小额担保贷款一站式绿色通道实施办法》、《银川市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为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反担保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储存于经办银行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全市小额贷款的整体担保。

  第六条 担保责任和风险承担:

  (一)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代偿条件成立后,市担保基金代偿所发生的担保风险,贷款额度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贷款风险,由审核辖区承担全部代偿责任;

  (二)辖区担保基金代偿后不足代偿余额的10%时,辖区应及时补充担保基金,没有按照比例补充到位的由市财政局从当年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进行抵扣;

  (三)凡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不良贷款率达到10%时,暂缓办理该辖区的贷款担保手续,待所欠本息清偿后恢复办理。

  第七条 贷款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贷款额度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贷款,由贷款人持相关资料,向所在辖区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辖区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项目的市场调查和评估,对申请人经营项目的真实性,政策执行的准确性负责,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资料报送市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担保中心审核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手续,报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发放;

  (二)贷款额度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贷款,借款人、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直接到市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项目的市场调查和评估,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并报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发放(对经办银行权限外的贷款获得批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发放)。

  第八条 市辖三区政府应尽快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人负责,加强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服务中心的工作,要选派责任心强、熟悉金融工作、业务能力强人员担任此项工作,并由经办银行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对在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具体实施和解释,永宁、贺兰、灵武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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