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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2、实行外地就诊备案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后,要优先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诊住院,县(市)区内定点医院就诊住院在各医院农合办登记;需要在自治区、市新农合定点医院就诊住院的,在住院治疗后3日内患者应将参合基本情况、住院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报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参合者因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等原因需要在自治区境外急诊治疗,可就近在当地合法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后3日内将患者参合基本情况、住院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报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

  3、参合农民用药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住院患者药品费用支出比例(各级定点医院药品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由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协议形式与医院作出限制性约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均为自费药品(儿科用药除外),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若确属病情需要,由经治医师提出用药方案,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自费药品比例不得超过住院药品费用的15%。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带药不得超过2周用量),每日不超过20元。

  4、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如CT、彩超等)由医务人员根据病情决定,每季度大型检查阳性率必须达到75%以上。

  5、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报销管理

  1、新农合报销标准、程序、范围等必须在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下,实行公示,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管理。

  2、新农合住院费用实行直通车报销制度。

  (1)参合农民在银川市和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我市开通直通车报销的定点医院,属单病种定额付费报销范围的,在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患者只交纳单病种定额包干费用中的自付部分费用,不交押金,不交单病种定额自付以外的其他费用。合作医疗补偿部分在患者痊愈出院后,由经治医疗机构与县(市)区合疗办结算。

  (2)参合农民在银川市和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我市开通直通车报销的定点医院,属于非单病种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由患者先行垫付,出院时由经治医疗机构按照合作医疗的相关补偿规定,将患者应该享受的合作医疗补偿费用直接返还给患者。返还部分由经治医疗机构与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

  (3)自治区境外住院的参合农民,入院后应向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经办中心电话备案。出院后一月内应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村委会出具的外出证明及经治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医疗资料(住院发票、诊断证明、病历、每日费用清单)报户口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后,领取报销资金,补偿比例按照所住医院等级比照同级医院降低10%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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