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基金:以村为统筹单位,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设立门诊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基本用药。
2、住院统筹基金:按参合者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设立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费用的补偿。
(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将合作医疗基金按照一定比例分配为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两部分。
1、门诊统筹基金。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按参合者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设立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包括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2、住院统筹基金:按参合者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设立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费用的补偿。
六、基金使用
(一)门诊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基金的使用(适用于承担宁夏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验研究项目试点工作的地区)
参合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本行政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本行政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提供30种一般性疾病的诊疗和74种药品的基本医疗服务,每次只向参合患者收取1元药事费,其他费用不再收取。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前一个月的用药清单、处方、药品配送统计报表和用药计划上报到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新农合管理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所上报的药品配送统计报表、用药计划经审核后据实予以核拨。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实行村级统筹,超出不补,结余归入县(市)区级住院统筹。具体按照《银川市开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参合农民历年结余的家庭账户资金可在乡镇卫生院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核销。
(二)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适用于贺兰县)
1、使用范围。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包括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2、补偿范围和标准
(1)补偿范围:治疗费、常规检查费(限于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检查项目)、材料费、药品费(限于合作医疗目录内药品)。
(2)补偿比例和额度: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20%-30%。普通门诊全年累计封顶补偿100-150元,慢性病全年累计封顶补偿500-1000元。贺兰县可根据本县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年门诊人次等情况,结合当年门诊统筹可用资金的规模,精确测算确定具体的补偿比例和补偿额度。
(三)住院统筹基金的使用(全市均适用)
住院补偿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和分级按比例补偿两种方式进行补助。住院统筹基金使用率低于85%时当年必须进行二次补偿。
1、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制度,规定部分疾病的个人缴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标准,具体见《银川市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