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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筹资方式。各县(市)区参合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本辖区政府负责收缴,农垦系统参合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所在农场负责组织收缴。

  (四)筹资时间。各县(市)区及农垦系统于9-10月收缴下年度参合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在11月28日前将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全部上交到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各县(市)区财政于次年1月30日以前,将当年补助资金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五)特殊人群筹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可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审核后免收其个人应缴资金。免缴的资金由本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残联代缴。

  四、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一)管理机构。采取统一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各县(市)区基金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必须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帐物,使用资金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银行支付。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运行方式。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做好资金筹集、支出、运行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1、资金收缴。各县(市)区政府、农垦系统在收取合作医疗资金时,要详细登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缴登记表》,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收据”,同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统筹资金交费记录”一栏中登记签名盖章。在收缴农民个人费用时,原则上当天收费当天上缴。如遇特殊情况,三天内收缴的资金必须上缴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2、资金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基金代理银行设立支出账户,由财政局每月预拨一定的经费到支出账户。代理银行派驻专人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直接给住院参合农民兑付。参合农民在各医疗单位核销的门诊费用,由各医疗单位按月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报,经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由财政局直接拨付各医疗单位。

  五、基金分配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我市统筹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承担宁夏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验研究项目试点工作的县(市)区采用门诊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住院统筹模式;另一种是未承担宁夏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验研究项目试点工作的贺兰县采用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

  (一)门诊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住院统筹模式:合作医疗基金分配为门诊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基金和住院补偿基金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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