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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1)全市实施公共卫生紧急状态。视疫情发展可采取学校停课,工厂停工,商场停业等强制措施。除物资运输外,所有进出银川的航班、铁路客车、长途客车的乘客实施24小时检测监控,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强制实施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强制实施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对上述交通工具进行终末消毒。

  (2)进入银川的所有交通路口实行24小时检查检疫,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强制实施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强制实施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对交通工具进行终末消毒。

  (3)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在各居民小区设检查检疫站,严格限制居民外出,确需外出者必须采取严格防护措施。

  (4)重要单位和重点部门,隔离点和定点医院均由武警或部队守卫,设置警戒区,严格进出检查制度和消毒。

  (5)所有疫情防控人员和指挥部工作人员进入二级防护,预防性服药或接种相关疫苗。

  (6)整合全市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全面实施防控工作。组建3-5个疫情控制小分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指导检查。配合对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及各交通路口的检验检疫工作。对集中隔离点实施定点消毒。

  (7)成立居民所需生活用品专业队伍,统一购置运送。

  (8)视疫情发展统一招收高年级医学院校学生补充医疗卫生防治队伍。

  4.4.3医疗救治

  启动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工作,非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定点收治传染病病人的所有准备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停止普通病人接诊和收治工作,所有科室病床均用于收治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所有医护人员实施一级防护。市紧急救援中心整合所有救护车辆实施转运工作。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一般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市卫生局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较大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市卫生局报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重大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患者、密切接触者在被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当地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被隔离人员,其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

  5.2各级政府紧急调集的传染病防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5.3各级政府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依法给予补偿,用完后能返还的,应及时返还,毁坏或无法返还的,照价予以赔偿。

  5.4在经济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市财政应给予补助。市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证项目实施的经费。

  5.5各级政府应保证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用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

  5.6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现场疫情处理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保健津贴。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6.1.1市及县(市)区级应分别建立传染病防治物资储备库。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可采取多种储备形式,以免浪费。储备库着重储备一次性防护服、重型防护服、漂白粉精片、漂白粉、过氧乙酸、抗生素(抗病毒剂)、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和采样设备、采样车、消杀车(消杀器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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