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响应指挥部设在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检查、交通物资保障和宣传信息等工作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4.3.2防控措施
在实施三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启用密接人员集中隔离点,实施集中隔离,集中管理。
(2)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点(区)的隔离、控制,做好隔离地的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市及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传染病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医学观察工作。
(3)全体市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如实报告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情况,村(居)委会发现传染病可疑病人应立即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县(市)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点(区)居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4)在所有进银交通路口应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检疫。各级各类学校应坚持每天对学生进行晨、午检,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尽量避免人群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型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应坚持每天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跟踪,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高等学校未经批准学生不得离校,应就地诊治。对离校的大学生,学校应跟踪其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应进行隔离、观察。
(5)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工地与民工住地分开,在两地建立安全通道,民工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民工住地(工棚)进行检查,民工宿舍、食堂、厕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或遣散民工。
(6)各单位应调整全国性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时间。电子游艺场所、影剧场、歌舞厅、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和设施,必须逐一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4.3.3医疗救治
定点医院在接到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接收患者。定点支援医院接到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支援命令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的医护人员,并携带设备到达各自支援医院。
各县(市)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派专人监督、落实传染病的急救、转运工作,由各医院院长负总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对于推诿、拒收病人或对病人不负责任的医院,应严肃追究责任。市紧急救援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确保需要的病人能随时搭乘专用救护车就诊或转诊,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过程中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4.4一级(特别重大疫情)响应
市卫生局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经专家论证,提出特别重大疫情预警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4.1响应组织
一级响应指挥部设在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总指挥,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检查、交通物资保障、宣传信息和安全保卫组等工作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4.4.2防控措施
在实施二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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