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现1例鼠疫病例;
(3)发生5例以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4)一次疫情出现5例(含5例)以上霍乱病例;
(5)出现1例肺炭疽病例;
(6)发生职业性炭疽5例(含5例)以上;
(7)本年发生的艾滋病病例数较去年同期或上一季度的病例数增加5倍以上;
(8)出现不明原因的生物恐怖事件;
(9)出现5例以上出血热病例;
(10)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市出现20例(含20例)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病例;
(11)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10天内出现30例(含30例)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2)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20例(含20例)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13)两个以上县(市)区在10天内发生20例(含20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痢疾60例(含60例)以上病例。
(14)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暴发。
(15)发生丙类传染病大规模流行倾向
1.2.3较大疫情
(1)出现1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2)出现1起确定性炭疽;
(3)出现1起不明原因物质的生物恐怖事件;
(4)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传染病暴发,出现2例(含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5)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病例并出现续发病例,有2例(含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6)在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相关单位内出现传染病病例;
(7)一次疫情出现2例以上霍乱病例;
(8)短期内特殊职业(如皮毛加工、牲畜屠宰)人群中出现3例以上炭疽病例;
(9)出现3例以上出血热病例;
(10)本年艾滋病病例数较去年同期增加3-5倍;
(11)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在10天内出现10例(含10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
(12)两个以上县(市)区在10天内发生100例(含100例)以上细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
(13)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10天内出现10例(含10例)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4)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5例(含5例)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15)10天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发病数超过500例(含100例)以上;
(16)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市出现15例(含15例)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病例;
(17)发生丙类传染病局部流行倾向。
1.2.4一般疫情
发生除上述特大、重大、较大疫情以外法定报告的传染病疫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决策领导机构
根据疫情的等级,建立相应级别的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检查、交通物资保障、宣传信息和安全保卫组等工作组,并根据疫情变化和预测,研究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并做出决策。各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相关政策研究及文稿起草工作。主要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政研室、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和市政府法制、卫生、发改、财政、农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疫情控制组:指挥协调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地区的封锁、隔离及全市的防控工作。主要由市卫生、公安、交通、教育、外事、建设、农牧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疗救治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等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救治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由市卫生系统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监督检查组:组织与协调全市纪律监察和卫生监督力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卫生执法检查和行政效能督察。主要由市纪律监察、卫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