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规范化免疫预防门诊基本标准》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9〕53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结防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免疫预防门诊工作,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免疫预防门诊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规范化免疫预防门诊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区县卫生局按照2009年工作要求,确保在2009年8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免疫预防门诊的考核评估工作,对不达标的免疫预防门诊应予以取缔,以保证免疫预防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北京市规范化免疫预防门诊基本标准
一、房屋配备
(一)免疫预防门诊应在其服务区域内明显位置设立道路指引牌。
(二)免疫预防门诊应与其它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分开,并保持一定的距离。
(三)常规免疫接种日接种人数少于50人(包含50人)的免疫预防门诊,其总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大于50人的,总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
(四)免疫预防门诊应设置候种室(宣传教育、反应观察)、预诊室(登记、询问、体检)、接种室;接种室面积不得低于总使用面积的1/3。
(五)免疫预防门诊内的各功能室和接种台必须有醒目标志,门诊候种室内应张贴或设立接种流程指导图或指导牌。
(六)免疫预防门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服务时间,公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作用、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第二类疫苗价格。
(七)免疫预防门诊要保证地面平整,墙壁光洁、环境整洁、光线明亮、空气流通、温度适宜。
(八)免疫预防门诊内各室要配有垃圾桶、洗手池等卫生设施和足够的桌椅。
(九)所有免疫预防门诊应最终成为北京市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客户端。
二、人员配置及要求
(一)免疫预防门诊工作人员应是经过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免疫规划上岗证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
(二)免疫预防门诊工作人员应由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医务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