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小晶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维护海岸线稳定,保障防洪、交通、涉海工程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内进行海域采砂临时用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海域采砂临时用海,必须依法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港口、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海域禁止海域采砂临时用海,但因航道、锚地建设和疏浚的除外:
(一)重要的鱼类洄游通道、索饵场、越冬场、产卵场和栖息地;
(二)海洋水生动植物养殖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防护林带;
(四)采砂行为可能危及码头、跨海桥梁、临海公路、海堤、海底电缆等涉海工程安全的海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海域。
前款规定禁止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具体范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应当向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用海位置、面积、期限、作业方式等,并附宗海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