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渔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职责:
负责在引进外资过程中,限制或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业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三条 商业部门职责:
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文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大型文化、演出、图书展销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参与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
(二)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
(三)负责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豁免水平以上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销售、转让、使用、存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提出处置建议。
第三十八条 体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部门主办的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协调对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药品在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中质量规范的管理、监督和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三)负责医疗器械在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中质量规范的管理、监督和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加强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为大连的安全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港口与口岸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