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行政监察对象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依法对违法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院、光荣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福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负责市监狱和市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专项资金落实。将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排配套资金。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与调整工作。从人员编制方面支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安监人员待遇。
(二)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证书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二)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及偿付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
(四)负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批土地时,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依法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防止隐患的产生。
(二)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应有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否则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监管。负责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