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对校舍改造过程中依法应当由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对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校舍建设及校舍改造工程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学校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市文物局:负责协调办理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用于教学用房抗震加固改造方案的有关手续。
举办学校的有关单位:负责制订各自举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方案;按现行财政隶属关系筹措改造资金;监督检查所属学校改造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开展。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成立本区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制订本区县内学校校舍安全工程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落实校舍加固改造年度配套资金;根据地质灾害易发区安全性评估和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县防震减灾工程规划方案;组织落实每所学校、每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组织项目设计、招标、施工、委托监理、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督促工程进展,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五、资金保障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安排由市政府统筹,市、区县共同负担,建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分担比例按照区县与市级5∶5共同负担。要切实加强工程资金管理,各级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不得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不得拖欠工程款。要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民办学校、独立学院和打工子弟学校的校舍抗震加固改造资金由举办者负担。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检查监督。市级领导小组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要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延误工期的,不按规定使用工程专项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以及出现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