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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科学制订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当前实施的中小学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初中校建设工程和小学规范化工程、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等专项工程,科学制订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与方案。未达到建筑节能要求的校舍,应在组织校舍安全工程的同时实施节能改造,改造标准按照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施。
  (三)突出重点,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排查鉴定的校舍进行分类,确定近期和中期改造的重点。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四)新建校舍必须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校舍安全工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地震、水务、监察、审计、安全监管、公安、文物等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成立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校舍抗震加固改造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比照市级领导小组构成,组建区级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排查鉴定结果,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对新建校舍进行审批,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下拨资金;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项目进度和质量检查工作,组织项目评估。
  市教委:负责组织审查区县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组织监督检查各区县、各学校工程质量和实施进度;组织开展防灾宣传教育,推进防灾示范学校建设;编发简报,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作进展;承担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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