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冀政办〔2009〕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本级依法实施的473项行政许可项目和下放设区市、县级实施的36项行政许可项目及下放部分许可权的23项行政许可项目,已经2009年7月6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认真组织实施。
对本次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落实审批责任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下放到设区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本系统的衔接落实和规范指导工作,确保落到实处。
二○○九年七月七日
河北省省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473项)
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共17项,含省物价局2项)
部门:省教育厅(共12项)
部门:省科学技术厅(共3项)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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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
| 省科学技术厅
| 行政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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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
| 省科学技术厅
| 行政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96号修订)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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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专利代理机构审查
| 省知识产权局
| 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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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共9项)
部门:省公安厅(共1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