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选择确定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泄露保密资料、歧视和排斥投标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转让或借用资质、转让中标业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的监督检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省重点、大型工程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选择确定活动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到场监督,选择确定活动无效。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且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 投标人应在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系数报价。超出规定范围的报价系数为无效报价。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文件;
(三)召开评审会议,当场收取、开启投标文件;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评审报告;
(五)招标人依据评审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七)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