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9]1452号)
市国税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经研究,现将降低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编码176002001)标准函告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工本费分别由每份0.7元和1.1元降低为每份0.55元和0.9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电脑二联票、五联票工本费仍为每份0.35元和0.7元。
二、请市、区县国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市、区县国税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