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务运行字〔2009〕9号)
相关区县商务局、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产品流通渠道的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市商务委反映。
附件: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家电下乡工作精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销售工作,做到销售网点布局合理、行为规范,特制定《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完善销售网络
借助家电下乡政策,逐步完善农村家电流通网络,确保销售网点布局合理,以方便本区域农民就近购买为前提,力争做到销售、售后服务网点覆盖所有乡镇和有条件的行政村,服务能力覆盖所有农村地区和农户。各区县要重点考虑市政府确定的42个重点建设发展的小城镇,确保一个小城镇有一家备案销售网点。
二、实行销售备案
(一)具备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基本条件并申请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网点,按照《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网点所在区(县)商务局备案。区(县)商务局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指定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二)备案的销售网点接受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和所在区(县)商务局的双重管理,严格按照本规范开展业务。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服务等情况。
(三)严格履行备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