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认真查验,详细登记备案。
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齐全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及时转交司法所,同时将送达回执以挂号信的方式在7日内寄回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不齐全或有误的,应在3日内通知人民法院补正。
第二章 公安机关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第一节 看守所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第五条 看守所在提请人民法院对罪犯假释时,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将提请假释、预放罪犯名单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核实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及时反馈核实结果。
提请假释、预放罪犯名单的项目包括:罪犯姓名、提请假释时间或预放日期,户籍地或捕前户籍地,假释或释放后的居住地,有无生活自理能力,罪犯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看守所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由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通知司法所动员罪犯的亲属在释放之日将其接回。看守所发现罪犯本人或家庭有持殊情况的,需向县(市、区)司法局通报。
罪犯假释的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看守所及时将罪犯的出所日期通过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通知司法所,由司法所动员罪犯亲属在出所之日将其接回。
第七条 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所前,看守所组织其学习社区矫正有关知识和相关规定,教育罪犯出所后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并令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第八条 罪犯出所当日,看守所发给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自出所之日起7日内持假释证明书、释放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第九条 看守所自罪犯出所之日起7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直接送达或以特快传递的方式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和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