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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0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办公设备(协议供货)。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等。

  (3)移动储存设备(协议供货)。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4)网络设备(协议供货)。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5)通用软件(协议供货)。

  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6)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

  硒鼓、墨盒、碳粉等。

  (7)电器设备(协议供货)。

  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8)视频会议设备。

  (9)电梯。

  (10)起重机。

  (11)锅炉。

  (12)中央空调机组。

  (13)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14)公务制服。

  (15)各类图书及教材。

  (16)其他货物。

  2.工程类〔单项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污水处理,其他工程。

  3.服务类。

  (1)公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定点采购)。

  (2)会议及接待(定点采购)。

  (3)印刷(定点采购)。

  (4)工程设计和监理〔单项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5)网络服务费〔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6)社会中介服务。

  (7)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8)其他服务项目。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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