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公设备(协议供货)。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等。
(3)移动储存设备(协议供货)。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4)网络设备(协议供货)。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5)通用软件(协议供货)。
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6)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
硒鼓、墨盒、碳粉等。
(7)电器设备(协议供货)。
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8)视频会议设备。
(9)电梯。
(10)起重机。
(11)锅炉。
(12)中央空调机组。
(13)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14)公务制服。
(15)各类图书及教材。
(16)其他货物。
2.工程类〔单项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污水处理,其他工程。
3.服务类。
(1)公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定点采购)。
(2)会议及接待(定点采购)。
(3)印刷(定点采购)。
(4)工程设计和监理〔单项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5)网络服务费〔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6)社会中介服务。
(7)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8)其他服务项目。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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