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0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2010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2009年-2010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机动车辆、办公设备、移动储存设备、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等。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会议及接待、印刷等。具体采购执行《
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四、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2009年-2010年陕西省省级单位
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1.货物类〔未列入协议供货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1)交通工具(协议供货)。
轿车、面包车、客车、皮卡、卡车、越野车(吉普车)、专用汽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通讯和广播车、工程车、工具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等)、摩托车、电动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