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2009年4月21日市政府第13届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7月4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广宁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市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区、县级市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符合立法目的,并遵循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