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管、水务、交通、防汛、气象、煤管、安监、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对威胁城建基础设施、水利设施、公路交通、矿山、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危险体进行险情动态监测防治。
各有关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防灾治理措施,对所属建设场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实行动态监测。
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汛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沿线地质灾害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加强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因修筑公路形成的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责成建设或项目法人单位及时治理。对公路两侧岩石破碎易发生崩塌的路段,及时封闭坡面,设置防护系统,确保公路安全。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雨季到来之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主要河道和水库(坝)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易受洪水和泥石流威胁且险情征兆明显的,应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对辖区内危房全面摸底排查,加强日常监控和雨天巡查,杜绝房屋倒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各县(市、区)煤管、安监部门要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开展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容易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重点是矿井井口、工业广场附近滑坡、崩塌以及矿区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的排查检查,责成矿山企业及时制定相应监测防范措施,落实治理资金,及时整改到位,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汛期前组织辖区学校对学校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隐患,立即采取相应防范治理措施,落实防治责任,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市人防办要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稳定性调查评价,划定不稳定地段,圈定危险区段,设立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监测预防措施,避免因危旧人防工程塌陷造成人员伤亡。
各矿山企业要对所辖矿区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并按照“谁致灾、谁治理”原则,落实治理资金,采取工程措施,消除隐患。各驻地国有矿山要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建立汛期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值班和速报制度,将矿区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监测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检查矿山企业"两案"编制及落实情况是否到位,矿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监测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地质灾害体是否采取有效监控措施以及防治手段。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矿山企业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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