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银行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标准和要求进行社会发放工作,进一步改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强化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行政监察、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成员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情况,研究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部署社会保险基金全面、专项检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决定》(宁政发〔2007〕127号)规定,认真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并按照各自的职能、部门特点和监督范围,制定和完善监督工作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运营中薄弱环节的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不到位造成基金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挤占、挪用、侵吞、浪费社会保险基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限期归还所欠社会保险基金,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71号)规定,进一步健全基金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账户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要在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对没有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地区,允许其开设在地方金融机构。
四、理顺体制,进一步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各地要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要本着有利于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统一经办机构,理顺经办职能,整合经办管理,合理确定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并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要不断改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条件,完善服务设施,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统筹规划经办服务大厅建设,力求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的投入,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逐步建立集社会保险五险合一、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和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社会保障“一卡通”服务系统,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强化以人为本的宗旨,运用现代管理手段,通过管理模式的创新,实现服务形式和服务手段的新跨越,全面提升社会保险经办能力。要按照社会保险金统一支付、统一管理、统一结算,区内五险异地领取和结算的要求,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工作流程。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本着便民为民的服务宗旨,简化工作程序,缩短经办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利用银行、邮局、医疗机构和药店等社会服务资源,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服务网络;要设立电脑查询、电话查询和面对面个性化咨询服务,逐步将社会保险费登记、缴纳、记录、核算、支付、对账及查询等功能纳入计算机管理,实现网上登记、申报、缴费、查询等信息化管理服务,为广大参保者和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