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信贷投入力度。积极筹建成立宁夏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建立财政、金融、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之间经常性联动机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加强信息交流,明确重点扶持对象,最大限度规避金融风险。促进金融部门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切实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对骨干龙头企业开展并购交易,获得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及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的融资贷款及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原料生产基地、从农户收购农产品原料等的融资贷款,按照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对于单笔贷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万元的补贴。引导各有关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农产品加工业的信贷产品,并在信贷规模上给予倾斜,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在质押担保上适当放宽。积极探索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有效形式,对龙头企业的融资给予担保。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争取上市融资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发展资金。引导企业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将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进行投保。并鼓励企业和农户对原料基地进行投保,增强抗风险能力。
(四)加大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力度。对龙头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实行奖励,激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储备,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支持龙头企业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和攻关项目,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发明专利并发挥效益的,每项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龙头企业创建的自治区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通过省部级认证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每个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按照自治区名牌创建奖励政策,对龙头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宁夏名牌产品的给予表彰奖励。开展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龙头企业,对认证费用按总额的80%给予补贴。
(五)加大激励政策落实力度。对国家级龙头企业继续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对自治区级龙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可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免征,提高龙头企业应对成本增加的能力。支持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达到自营进出口条件的企业尽早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减少中间环节。对龙头企业出口的农产品,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扶持政策。对自治区级以上龙头企业在征收土地使用税时,在国家税收政策范围内,给予最大限度优惠。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可直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纳税确有困难和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按减免税程序,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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