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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鄂办发〔2009〕18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2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督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省安委会办事机构,依法对本省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应积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省政府和省安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事项,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第二章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第五条 省安委会中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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