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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交委负责组织交通、铁路、港口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9.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9.6 治安保障
  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治安维护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0 应急管理

  10.1 宣传教育
  市安监局、市交委和天津海事局要积极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对海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10.2 培训与演练
  市安监局会同天津海事局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相关单位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单位和个人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
  天津海事局会同市交委、市安监局定期组织相关联动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处置海上及船岸界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联动单位和生产经营(运输)单位的实战应对能力。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救援中。
  10.3 责任与奖惩
  (1)海上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与表彰和奖励。
  (3)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 预案管理
  10.4.1 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相关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0.4.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市应急办审核、备案。
  10.4.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指南(略)
  附件2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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