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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6 应急结束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总指挥发布终止救援行动的命令。
  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应急救援力量清理事故现场后有序撤离。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与恢复
  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环境恢复等。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7.2 调查评估
  市应急办应组织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起因、性质和责任等进行调查,对应急救援行动相关部门行动和应急救援效果等进行科学评估,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8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根据事故发生和救援情况组织发布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9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区县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9.1 人力资源
  (1)公安、医疗救护、海上搜救等救援队伍是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2)各应急响应部门和相关单位组建的应急专业队伍要规模适度、工种配套、设备齐全,经常开展对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
  9.2 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做好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各应急响应部门应加强应急设备设施建设,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等,建立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9.3 财力保障
  处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9.4 交通运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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