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各相关联动部门可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4 信息处理
4.1 信息的接收
市海上应急指挥中心负责24小时值守接收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信息。
事故报警电话:
电话:12395、022-25793790 传真:022-58876990
4.2 报告与通报
市海上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开展初始评估并立即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市应急办报告,并向市安监局、市交委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船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积极开展救助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海上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向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求救。
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接报告后应立即对信息进行分析,提出救援行动方案。
信息分析主要包括:
--事件的类型、原因、现状,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可能的事故等级;
--发生事故船舶的详细资料,所载货物的详细资料;
--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正在实施的救援行动及其效果;
--事故区域气象、海况现状及趋势;
--事故的危险性分析,包括影响范围与危险程度及其发展变化的预测;
--事故可能引发的灾害性后果,及可能对公共安全、环境造成的最大危害程度;
--应优先保护的目标和优先采取的措施;
--应急救援所需要的救援资源等。
5.2 应急响应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及时根据事故分析结果启动预案,并根据事故特点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报市应急办批准,指定现场指挥,组建现场指挥部,按照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各应急救援力量在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尽快赶到指定地点,听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力量由现场指挥部直接召集调用。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及时将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报告市应急办。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