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协调、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部署应急信息的发布、交通管制、隔离区域警戒和现场监视等工作;
(2)协调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公安、医疗、环保、海洋等)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的保障工作;
(3)掌握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下达应急救援指令,协调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4)评估应急救援效果,适时调整方案;下达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的应急救援以及是否解除应急救援行动的命令;
(5)召集应急响应部门和专家组评估事故等级,采取相应对策;
(6)提供信息发布内容;
(7)当事故对周边地区构成威胁时,及时通知周边的省(市)政府。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特点和事故等级,由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授权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实施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1)按照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海上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根据事故特点组成临时应急救援行动组。应急救援行动组通常包括疏散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监视与监测组、人员救护组、火灾控制组、泄漏控制组、污染消除组、事故调查处理组和通讯与后勤保障组等;
(3)协调、组织各应急救援行动组的救援行动;
(4)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各种保障;
(5)评估应急救援效果,及时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
(6)协调、组织肇事船舶或船东的应急救援行动;
(7)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记录。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级别
根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须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3.3 预警信息发布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对预报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发生的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进行预警。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发布程序和渠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