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
(宁党发[2009]30号 2009年4月30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提高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现就推进我区农村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村社区是指聚居在农村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完善农村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对于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使其依靠自身力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促进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机制,让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农村社区化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满足农村社区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为目标任务,着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社区化建设,以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为目标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形成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取向的乡村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农村社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根据我区山川农村的不同实际,在尊重民风民情、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确定农村社区化建设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2.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以解决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群众意愿,体现群众需求,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整体素质,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农村社区化建设成果的标准。
3.整合资源,合力推进。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建立农村社区资源配置监管机制,完善农村社区建设财力支撑体系,努力探索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具体途径。提高基础设施的共享度,扩大公共服务的受益面,减少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做到低成本、高效益,实现农村社区服务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