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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2009)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5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6月2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
(2009年5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厦门市无偿献血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标题名称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保证医疗用血,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辖区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无偿献血和安全用血知识的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纸刊物、政府网站和公益广告等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开展公益性的无偿献血宣传。”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固定采血点,便利无偿献血者献血。”“在街道、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临时采血点,依法采集血液时,公安、市政园林、建设与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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