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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8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商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 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出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划入商务部交给地方政府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

  (五)划入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本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

  (六)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结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起草全省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措施。

  (二)负责推进全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全省内贸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省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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