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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9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七)增加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我省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国家药物政策,拟订我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贯彻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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